- 索引号:mzjm/2019-00003
- 发文字号:藏民发〔2019〕92号
- 发文机构:地区民政局
- 名 称: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2-17 13:19
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7 13:19 浏览次数:
各地市民政局:
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13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于《办法》中未明确刚性支出核算方式、居民收入及财政惠民政策发生变化、核对与入户调查工作职责不够明确、核对表格复杂繁琐等原因,制约了核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对象精准救助,进一步简化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民政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民发〔2018〕222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民发〔2018〕23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民政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刚性支出的范围及核算方式
根据《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7〕141号)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残疾、就学等个人承担费用过高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可视为刚性支出,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可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刚性支出作为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因素,主要分为:
(一)合规医疗费用总和是指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慢性病或罕见病,在治疗期间必须长期使用相对固定、效果明显、不可替代的特效药(不含进口药),或因残疾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报销、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大病保险)赔付、城乡普通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个案救助、社会捐助之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和。
(二)因学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扣除已根据现行各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资助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教育资助后个人承担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在校期间生活支出等。(其中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实有票据计算,在校期间生活支出按照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三)家庭成员因病就医交通费用按照实际票据核算,住院期间必须护理费用按照住院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核算。
(四)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按照提供的合规票据核算。
(五)就业成本仅指农牧民技能培训费和外出务工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合规票据核算。
(六)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却因需要照顾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未成年(16周岁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家庭成员可不计其劳动力。
二、进一步充实完善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根据目前各项脱贫攻坚政策性补贴情况,应当将生态岗位补贴、定向补贴、水源保护补助等转移性收入纳入申请救助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进行核算。
三、进一步明确入户调查及核对工作职责
《办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内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负责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各级救助及核对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工作的指导,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
《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内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准确掌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各县(区)核对机构应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授权,会同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网络和手工查询的方式,对以上信息开展核对,为社会救助部门审批认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核查的内容及方式
《办法》未细化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及财产核对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为进一步明确核查信息内容、规范核算方式,在下一步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
(一)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
按照所在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外出务工收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家庭成员收入(除在校就读生)、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核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可以采取个人诚信申报、本地区劳动力人均收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四种方式计算(以最高收入为准)。
2.经营性收入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种植农产品种类的实际产量和本地市场价格,扣除成本(按规定购买的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灌溉、承包土地、雇佣劳力农业机械等)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按当地同类产品平均产量核算;
(2)养殖业收入:以个人诚信申报或出栏情况核算;养殖业附加产品收入(如酥油、羊毛、牛奶制品等)按照实际产量和当地价格核算;
(3)手工业收入:以个人诚信申报出售价格计算、本地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以最高收入为准);
(4)采集收入(包括虫草、松茸、药材等):按照实际采集数量及货币收入计算,结合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进行计算;
(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证明的,以个人诚信申报经营收入、同行业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进行核算(以最高收入为准);
(6)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3.财产性收入
(1)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租赁、转租、合同协议价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转租价格计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按照实际收入核算;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核算;
(4)因建设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可按照领取凭证核算,补偿收入扣除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后剩余部分核算成家庭收入;
(5)家庭拥有的牧畜(包括牛、羊等),核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4.转移性收入
(1)离退休金、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扣除需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2)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扶)养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算方式进行核算;
(3)在外从业的家庭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无论是现金、汇款、转账、银行卡等任何形式的转移收入,按照实际数额核算。
5.不属于上述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按地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
(二)家庭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账户金额确定;
(2)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
(3)住房按照不动产登记认定;
(4)机动车辆按照公安部门查询登记结果确定;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按照实际拥有情况进行认定;
(5)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价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祖传的古董或艺术品除外);
(6)不属于上述家庭财产范围的,按地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三)网上经营收入
利用电子商务(网店、微信商铺等)所得收入以个人诚信申报核算。
五、相关要求
各地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档案管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表》、《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救助经济状况核对表》、《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审核认定表》、《西藏农牧民享受财政政策性补助及是否计入家庭收入明细表》开展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