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阿里地区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委员会 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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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索引号:lgx/2018-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 名 称: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依法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好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联系职责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外事管理、民事调解或处理等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员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督察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行政执法督察员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设立及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按照本机关的监督权限,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所属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委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上报备案。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公告文件各一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以及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县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法制、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审查账目票据凭证、走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检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向行政部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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