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行政许可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许可
- 索引号:dffe/2018-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发改委
- 名 称:发改委行政许可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许可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9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部委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