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
- 索引号:dffe/2018-000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365bet品牌中文网_365bet欧洲_365bet在线体育投注发改委
- 名 称:发改委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9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十七、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2015年4月29日)一、删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五项。将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分别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2006年8月31日)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