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我区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其中,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全区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各市(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
新版药品目录公布的363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区医保报销范围。谈判药品的医保和工伤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国家公布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情况对我区“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进行调整。各市(地)医保部门要做好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现行住院、门诊特殊病、门诊统筹的政策衔接,进一步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有需必采、应配尽配。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在政策衔接方面,通知要求,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民族药品种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调整增补的民族药品目录》继续执行。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基础上,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增补中药饮片目录(2022年)》。(记者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