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将对进一步健全全区动物防疫体系,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供给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起到积极作用。它标志着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依法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共三十七条,从背景、适用范围、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面规范新时期我区动物防疫工作流程。《条例》强化了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支撑,新增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要对基层防疫检疫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绩效考核,并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报酬;明确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协作机制,并持续推动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规范了农牧民群众自宰自食动物检疫工作;对道路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管职责。
《条例》可作为判决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时限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等额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犬、猫饲养和管控明确了责任,明确要求: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实施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必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西藏日报记者 李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