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要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申请能力不足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根据《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建立了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是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申请能力不足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记者了解到,社会救助主动发现的重点对象为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或对申请政策、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已经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但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人口,支出型困难群众等低收入人口;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长期重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群众;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通过社会救助热线、来信来访等渠道诉求救助的群众;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等人员。
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渠道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主体。全区各驻村工作队员、乡镇社会工作者、乡村振兴专干、科(农)技特派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职人员、新闻工作者、公民个人应当协助和履行主动发现义务。通过下乡调研、巡视巡查、考核考评、日常走访、统计调查、排查摸底、专项治理、数据比对、信息录入、动态跟踪、分析研判、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主动发现、善于发现潜在社会救助对象。一经发现潜在社会救助对象后,可通过“12349”社会救助热线、上门反映、信件等便捷途径及时向主动发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和反映。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诉求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实基本情况,必要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介入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做到潜在救助对象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早脱困。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主动发现的救助对象视家庭情况、个人意愿、困难情形,采取现金或实物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实施救助。对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将按程序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并协助申请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遭遇急难的,将按照“先行救助”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遭遇重大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急难个案,将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对所有施救对象的基本信息、手续资料、救助资金(实物)发放情况等将建立健全档案,并及时录入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